男子出差回來發現家竟被妻子出租了,讓租客搬離還不想賠違約金?
徐先生家住上海普陀,但長期在外地工作。今年7月9日,徐先生時隔數月回家,發現家中竟然住了租客。
租客老李出示了租賃合同,合同顯示出租人為謝某。徐先生說謝某是自己老婆,但是他們夫妻有矛盾,謝某是背著自己出租的房子。租客現場給謝某打電話,謝某在電話裏振振有詞,說自己是通過中介正規出租的,誰讓丈夫不經自己同意出租了自家車位。
謝某自稱不在上海,徐先生則表示自己願意退還租客押金和房租,但不賠違約金,讓租客5天之內搬離。本以為矛盾就此結束,沒想到5天後徐先生來收房時吃了閉門羹。租客老李按照女房東指示,在入戶門外面裝了一扇防盜門。
徐先生一怒之下斷了家裏的水電,還在防盜門外又加了兩把鎖。租賃雙方間的氣氛瞬間緊張起來,出警民警將雙方帶到派出所做初步調解,雙方約定5天後通過三所聯動解決糾紛。
在三所聯動調解會上,租客老李提出,除了該退還的押金和租金之外還要徐先生根據合同賠付2個月的違約金。但徐先生認為,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,老李和妻子單獨簽的租賃合同是無效的。事實真是如此嗎?
也就是說,租客無法辨別夫妻二人是否意見一致。他有租房合同自然可以入住。經過2個半小時的拉鋸,徐先生同意在退還押金和租金的基礎上支付一部分違約金。雖然他還是覺得租客有錯,但為了快速收回房子他選擇了讓步。租客則在10天內搬離現在的房子。
警方提醒
1、租房時候,最好要求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都到場,那麼代表他們是自願把房子出租給你。實在無法到場,可以通過電話等形式確認,留好錄音或者書面證據。
2、沒有法定解除租賃合同事由的話,租客是可以根據合同主張自己的權力的。就算同意搬走,也可以和房東協商賠償以及緩沖時間。
轉自:案件聚焦
來源:瀟湘晨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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