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中國最大銀行貪汙案主犯許國俊,被判無期
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 歷時20余年,新中國成立後最大的銀行資金盜竊案——中國銀行開平支行案終於塵埃落定。
被強製遣返回國兩年後,12月13日,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銀行開平支行原行長許國俊貪汙、挪用公款案進行公開宣判,以貪汙罪、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對被告人許國俊決定執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對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。許國俊表示服從法院判決,不上訴。此前,本案的另外兩名主犯余振東和許超凡已分別於2006年、2021年獲刑。至此,涉案資金高達40億元的開平支行案以全部外逃主犯認罪服法劃上句號,這再次強有力宣示了黨中央有逃必追、一追到底,鍥而不舍、不勝不休的堅定決心。
2001年10月,中國銀行發現賬目4.83億美元虧空,發生地為廣東開平。此時,中國銀行開平支行的前後三任行長許超凡、余振東、許國俊突然失蹤。三人一同先逃到中國香港,再飛往加拿大,轉機飛往最終目的地美國。中方有關部門積極開展司法執法合作,鍥而不舍開展追逃追贓工作,余振東、許超凡分別於2004、2018年被遣返回國,辦案機關和中國銀行已從境內外追回涉案贓款20多億元人民幣。
2021年11月,外逃20年之久的許國俊被強製遣返回國,該案3名主犯全部落網。
「2001年10月12日、2021年11月14日,這兩個時隔20年的日子,是我終生背負的特殊日子:20年前倉皇外逃、負隅頑抗,20年後強製遣返、終受懲罰,這兩個日子早已成為了我下半生的註腳。」歸案後,許國俊在懺悔書中寫道。
精心鋪設後路、負隅頑抗到底,仍未逃脫天網恢恢、法律嚴懲,這是機關算盡者的必然結局。而如果把中國銀行開平支行案三名主犯的量刑做一比較,意味則更為深刻。同是遣返,命運殊途。貫穿其中的正是追逃追贓工作的政策導向——寬嚴相濟,回頭是岸。
記者註意到,余振東是三人中首個被遣返回國的,也是量刑最輕的。
2006年3月31日下午,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「貪汙」和「挪用公款」兩項罪名判處余振東有期徒刑12年。目前,余振東已經刑滿釋放。
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、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》的有關規定,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,犯罪以後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余振東悔罪態度積極,得到法律的寬大處理。法院認定,余振東案發後潛逃國外,被國外執法機關拘押後能自願選擇回國接受我國司法機關審判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其行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,應視為自首,依法可從輕、減輕處罰。
遲來的悔悟勝過徒勞的掙紮。2018年7月,許超凡在美國因洗錢、轉移盜取資金等犯罪被羈押近13年後,自願選擇被遣返回國。
「外逃不能有僥幸心理,總是要被逮回祖國的,只不過是時間長短而已。」當時,尚在等待法庭判決的許超凡曾說道。
2021年10月13日,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、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判處許超凡有期徒刑13年。值得一提的是,法院認為,鑒於許超凡自願回國受審,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自首情節,認罪悔罪,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。
量刑的差異,正是依法辦案、精準審判的體現,既掌握政策、區別對待,提高精準度、體現人性化,又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底線,是依法追逃追贓、懲治腐敗的具體實踐。
對余振東和許超凡的寬大處理,傳遞了追逃追贓工作的鮮明政策導向,釋放了鼓勵外逃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的強烈信號。
許國俊的結局則是有力的警示和震懾。從一開始選擇在美受審、企圖利用美國法律逃避懲處,到後來心存幻想、企圖刑滿後留在美國,到最後被強製遣返,負隅頑抗的最終結果,就是失去了通過自首獲得減輕處罰的機會。
2021年,許國俊被強製遣返回國後,中央追逃辦負責人曾指出,許國俊涉案金額特別巨大,畏罪外逃且負隅頑抗,影響十分惡劣,其歸案充分證明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裏、逃匿多久,都難逃法律的製裁。
庭審中,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許國俊的行為構成貪汙罪、挪用公款罪,貪汙數額特別巨大,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挪用公款數額巨大。鑒於許國俊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認罪悔罪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清晰明了,正反兩方面典型就擺在眼前。對那些在逃人員來說,唯有回頭方是正途。
新中國最大銀行貪汙案主犯許國俊,被判無期:等您坐沙发呢!